12月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阶段性延长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措施的通告,指出,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关于阶段性延长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30号),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其缴存职工正常申请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缓缴到期后,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8日
关于《关于阶段性延长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措施的通告》的解读
1.本次阶段性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是什么?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单位。
适用时间:本政策是为应对疫情,继续实施的阶段性支持政策,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2.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缓缴申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即可。
单位申请缓缴前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
如确不便上网,也可前往所属管理部或通过邮寄材料办理。
3.本通知印发后,单位新申请缓缴的,其缓缴截止时间到什么时候?
对于新申请的缓缴单位,其缓缴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
4.如单位已在本年度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截止2022年12月,本通知印发后,单位缓缴期间会自动顺延至2023年6月吗?
不会自动顺延。本年度已申请且正在生效的缓缴,其缓缴截止时间仍为2022年12月。
如2023年1月1后,您单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需继续申请缓缴的,申请成功后,该缓缴截止时间即为2023年6月。
5.单位在网上申请缓缴后,审核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得知审批结果?
单位在网上申请缓缴后,所属管理部一般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您可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申请缓缴”,在页面下方“历史申请信息”中查看【审核状态】:如为“业务已完成”,则审核通过,可点击操作区【批复下载】,下载缓缴批复文件;如为“待审核”,请您耐心等待;如为“退回”,请仔细查看备注原因,修改后重新提交。
6.申请缓缴的单位,如果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无需主动办理。单位申请缓缴成功后。其托收业务自动停止。建议在托收日前提前申请缓缴。
7.单位缓缴后,增减员如何办理?比如1月开始申请缓缴,所有的增减员都操作在1月吗?
缓缴起始时间为单位当前汇缴年月。缓缴期间,单位的增减员操作均体现在当前汇缴年月。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在岗时间在缓缴到期后为职工补缴。
8.单位缓缴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该如何处理?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针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如何处理,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待复缴后,单位统一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进行补缴。
9.如单位经营情况好转,希望提前结束缓缴,该如何处理?
如单位不希望缓缴至2023年6月,想提前结束缓缴的,可在复缴的当月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公积金-申请缓缴】,在已申请的的缓缴业务后点击【复缴】,申请成功后,单位即完成复缴,其汇缴月份为当前自然月。
如单位希望恢复托收,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办理。
例如:A公司申请2023年1-6月缓缴。2023年2月A公司经营状态好转,希望恢复汇缴状态。则经办人应于2023年2月期间(托收日前)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自助申请缓缴复缴。复缴完成后,其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3年2月。
10.单位缓缴至2023年6月,到期后需要主动申请复缴吗?
不需要。2023年7月1日起,本次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的缓缴单位自动复缴,其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3年7月,无需提供任何材料,也无需提交任何申请。
单位复缴后,应尽快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如单位仍受疫情影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可按常态化缓缴政策继续申请缓缴。
11.缓缴单位在2023年7月自动复缴后,还需要办理年度缴费基数(跨年清册核定)手续吗?
应办理。无论该单位开始正常汇缴,或是想继续申请缓缴,都应于7月内完成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12.缓缴单位复缴后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单位应对缓缴期间的职工在职情况做好记录,确定补缴时间区间。单位复缴后,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提交职工补缴清册,完成补缴业务,避免引发职工争议。补缴金额按照选定的补缴月份自动计算。
例如:甲企业共6人(A、B、C、D、E、F),2023年1月申请缓缴。2月新入职1人(G)、离职1人(B),4月离职2人(C、D),5月新入职1人(L)。缓缴至2023年6月。
则甲企业应在缓缴期间办理相应的公积金人员增减。在2023年6月自动复缴后,应为A、E、F补缴1-6月的住房公积金,G补缴2-6月的住房公积金,B补缴1月的住房公积金,C、D补缴1-3月的住房公积金,L补缴5-6月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补缴操作流程可参见“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
(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5/index.html)。
13.我在单位缓缴期间离职了,单位是否应给我补缴在职时的住房公积金?是补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只补一半?
单位复缴后为职工进行补缴时,对于缓缴期间离职职工的补缴应同步完成,与在职职工没有区别。补缴金额应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合计。
例如:乙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在2023年1月申请缓缴。乙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期间由单位暂时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待复缴后统一补缴。职工张三缴存基数为10000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1000元(含单位缴存额500元、个人缴存额500元)。张三于2023年3月离职。乙企业在2023年7月复缴后,应为张三补缴2023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000*2=2000元,其中1000元为缓缴期间代扣张三的2023年1-2月的个人缴存额,1000元为缓缴期间的单位缴存额。
14.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其职工还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单位缓缴后,不影响其职工新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15.缓缴单位的职工如已办理约定提取,其支付会受影响吗?
如职工已办理约定提取,单位缓缴后,其约定提取可能会因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支付。若单位缓缴期间较长,职工的约定提取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其约定自动终止。待单位为职工完成汇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将“公积金的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的“当前状态”改为“启用”后点击【提交】,该约定提取恢复正常。
若职工的约定提取未终止,待单位为职工完成汇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其约定提取自动按约定日期和周期进行支付。
单位应及时告知缓缴后职工的约定提取可能会受影响的相关事宜。
16.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少许困难,但不想申请缓缴,是否还有其他的支持政策呢?
单位还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4%,此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结。具体操作可见“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详解”。(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
17.单位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后,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影响吗?
不受影响。单位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后,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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